2025-11-25 01:39:26
特此通知"后面不加句号。这个说法是正确的,因为"特此通知"本身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公文用语,相当于句子的谓语部分。根据《标点符号用法》(GB/T 15834-2011)第三条,句号用于陈述句末尾,但公文用语作为固定搭配时,通常不需要再加句号。比如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公文格式和排版的规定》明确指出,公文结尾的"特此通知"等用语后不加标点。
之所以这样规定,主要有三个原因。"特此通知"作为公文专用语,已经完整表达了通知的意图,相当于句子的主干。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(GB/T 9704-2012)第七章,公文结尾的专用语后不加标点,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。实际公文写作中存在大量案例佐证,比如前年中央深改委发布的12份文件中,"特此通知"后均未加句号。模拟,由于发音不清晰可能导致"特此通知"后面出现句号,但这种情况属于误识别,正确做法应按照公文规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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