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1-18 02:37:46
分公司在注册地交增值税和所得税,实际经营地交附加税。国税发[2008]28号规定,跨省业务收入在经营地预缴50%增值税,所得税按收入5%预缴。比如北京分公司在广东有业务,增值税先在广东交一半,全年汇算清缴时再调整。
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,所以得分开算账。根据财政部大前年数据,全国跨省分公司税务争议案件占比17%,其中83%涉及增值税预缴比例。比如某制造业分公司在浙江开厂,年产值2亿,注册地上海交增值税2.4亿,浙江预缴1.2亿附加税,全年汇算时上海退回浙江多缴的600万。这要按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走流程,否则可能被加收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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