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1-18 03:19:53
委托代销的商品卖出去前算库存科目,收到钱才算收入。卖的时候先记成本到库存科,等买方把货拿走再转成本科。收到代销款时算收入科,同时冲销之前的库存和成本。举个例子啊,比如甲厂给乙店代销100件衣服,每件进价50元。这时候甲厂在账上记库存科5000元。等乙店卖出80件,甲厂就转成本科4000元,记发出商品科。收到乙店给的4000元货款,就记收入科4000元,同时冲销发出商品科和库存科剩下的200件。这样账上收入和成本都算清楚了。
为啥这么记呢?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,商品所有权转移前算库存,转移后算收入。比如代销协议约定买方先付款再提货,那收到钱时不能算收入,得等货真正发出。根据大前年财政部发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》,代销商品在发出时确认成本,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。比如某公司代销200万元商品,按这个方法,库存成本先记200万,卖出后转成本,收到钱再记收入。这样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,确保收入和成本匹配。数据来源:中国会计报前年3月刊,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15条,财政部令第98号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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