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1-18 03:43:27
票据背书就是票据上的人把票据转给别人的时候写上的记录。比如王老板有张10000块的票据,他背书给李老板用,就在票据背面写上“王老板把这张票转给李老板,日期是前年10月1日”。会计分录要分两步走:第一步,原票据人(王老板)的账上要减掉这张票据,同时在“应收票据”里记一笔;第二步,新票据人(李老板)的账上要加上这张票据,同时在“应收票据”里再记一笔。日期要跟背书日期一致,金额不变,都是10000块。
为什么这么记呢?根据《票据法》第五十二条,票据背书必须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,金额和收款人这些信息不能改。比如大前年杭州法院处理的案例里,张三背书给李四的票据金额都是原票金额,没有增加或减少。会计分录分两步走,是因为先要注销原票据人的权利(原应收票据-10000),再确认新票据人的权利(新应收票据+10000)。这样账面上才能清楚谁在用票据,避免重复计算。比如王老板原来有张票,背书后他的应收票据就少了,李老板的应收票据就多了,金额都保持原样。要是金额改了,就得按新金额记,但背书一般不改变金额,除非有特别约定。所以分录里金额不变,只改应收票据的归属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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